2020證券從業(yè)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guī)》第一章第四節(jié)講義: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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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guī)
第四節(jié)證券法
五、證券交易所(熟悉)
(一)一般規(guī)定
(1)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2)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3)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于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并逐步改善。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xù)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
1.組織架構
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并設總經理1人,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任免。
2.交易規(guī)則
(1)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2)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xié)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
(3)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fā)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4)因突發(fā)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fā)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3.風險金制度
(1)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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