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yè)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要點:國債的發(fā)行與承銷
(一)我國國債的發(fā)行方式
目前憑證式國債發(fā)行采用承購包銷方式,記賬式國債發(fā)行采用競爭性招標方式。
1.競爭性招標方式(記賬式國債)
(1)概念:競爭性招標方式是通過投標人的直接競價來確定發(fā)行價格(或利率)水平,2018~2020 年記賬式國債發(fā)行招標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fā)行系統(tǒng)進行,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客戶端遠程投標,競爭性確定票面利率或發(fā)行價格。
(2)競標規(guī)則
利率格式 |
競爭性招標確定的票面利率保留 2 位小數。 一年以下(含)期限國債發(fā)行價格保留 3 位小數。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限國債發(fā)行價格保留 2 位小數。 |
競標時間 |
招標日上午 10:35~11:35。 |
招標方式 |
1.招標標的:利率或價格。 2.招標方式: (1)單一價格招標(荷蘭式招標) (2)修正的多重價格招標(混合式招標) 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四舍五入后為當期(次)國債票面利標的為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標標位,按面值承銷;高于票利率面利率的中標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 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四舍五入后為當期(次)國債發(fā)行價標的為格,高于或等于發(fā)行價格的中標標位,按發(fā)行價格承銷;低價格于發(fā)行價格的中標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 |
投標限定 |
1.投標標位變動幅度: 利率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為 0.01%。 價格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分別為(單位:元) 2.投標標位差:每一國債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投標標位差不得大于當期(次)財政部規(guī)定的投標標位差。 3.投標剔除: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4.中標剔除:標的為利率時,高于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標的為價格時,低于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 5.單一標位投標限額:0.1 億元~30 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 0.1 億元的整數倍。 6.最高投標限額:上述比例均計算至 0.1 億元,0.1 億元以下四舍五入。 |
中標原則 |
按照低利率或高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或將全部有效標位募完為止。 最高中標利率標位或最低中標價格標位上的投標額大于剩余招標額,以國債承銷團成員在該標位投標額為權重平均分配,取整至 0.1 億元,尾數按投標時間優(yōu)先原則分配。 |
追加投標 |
自 2018 年第二季度起,競爭性招標結束后 20 分鐘內,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有權通過投標追加承銷當期(次)國債。追加投標為數量投標,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按照競爭性招標確定的票面利率或發(fā)行價格承銷。 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追加承銷額上限為該成員當期(次)國債競爭性中標額的 50%,且不能超出該成員當期(次)國債最低承銷額的 50%,計算至 0.1 億元,0.1 億元以下四舍五入。追加承銷額應為 0.1 億元的整數倍。 |
國債承銷團成員應承擔最低投標、承銷義務 |
以下比例均計算至 0.1 億元,0.1 億元以下四舍五入。 甲類成員為當期(次)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 4%; 最低投標額 乙類為 1.5%。 甲類成員(含追加)為當期(次)總招標額的 1%; 最低承銷額 乙類為 0.2%。 |
債權確立 |
國債承銷團成員于招標日后 1 個工作日內繳納發(fā)行款。 財政部收到發(fā)行款后,托管機構為認購人辦理債權登記、托管手續(xù)。 |
應急投標 |
如果發(fā)行系統(tǒng)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將內容齊全的“記賬式國債發(fā)行應急投標書”或“記賬式國債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托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或債權托管。 |
2.承購包銷方式(儲蓄國債)
承購包銷發(fā)行方式,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并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額均由承銷者包購。發(fā)行人和承銷商會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半年為周期,分別調整各承銷團成員儲蓄國債(電子 式)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和儲蓄國債(憑證式)代銷額度比例。調整結果分別在 2018~2020 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首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和儲蓄國債(憑證式)發(fā)行通知中公布。
(二)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記賬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招標發(fā)行(向有承銷資格的機構發(fā)行)
(2)分銷
①交易所市場發(fā)行國債的分銷
場內掛牌分銷的程序如下
1.承銷商將其包銷的國債托管在一個自營賬戶中。
2.證券交易所為每一承銷商確定當期國債各自的承銷代碼。
3.在此后發(fā)行期中的任何交易時間內,承銷商按自己的意愿確定掛牌賣出國債的數量和價格,進行分銷。
4.投資者在買入債券時,可免繳傭金,證券交易所也不向代理機構收取經手費用??蛻粽J購的國債自動過戶至客戶的賬戶內,認購款于當日劃入清算賬戶。
5.發(fā)行結束后,承銷商在規(guī)定的繳款日前如期將發(fā)行款一次性劃入財政部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定賬戶內,托管賬戶中分銷的國債余額轉為由承銷商持有。
6.財政部將國債發(fā)行手續(xù)費撥付至各承銷商的指定銀行賬戶。
場外分銷的程序如下
1.發(fā)行期內,承銷商也可以在場外確定分銷商或客戶,并在當期國債的上市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
2.證券交易所根據承銷商的要求,將國債過戶至分銷商或客戶的賬戶內。
3.國債認購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由買賣雙方在場外協(xié)商確定。
②銀行間債券市場發(fā)行國債的分銷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如下(只留重點)
1.承銷人應辦理債券分銷手續(xù),并與分銷認購人簽訂分銷認購協(xié)議。分銷認購人應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并已在中債登開立債券托管賬戶。
2.由承銷人根據協(xié)議,填制債券發(fā)行分銷過戶指令一覽表,加蓋預留印章、填寫分銷密押后傳真至中債登,同時將原件寄至中債登。中債登確認無誤后,根據一覽表中的過戶指令辦理分銷過戶。
3.中債登利用中央債券簿記系統(tǒng)中的交易過戶功能,辦理承銷商與分銷認購人之間的分銷債券過戶。過戶后,承銷商和分銷認購人可以從聯網終端輸出“非交易過戶通知單”,過戶原因注明為“分銷過戶”。
4.在發(fā)行過程中,承銷人的分銷總額以其承銷總額為限。如發(fā)生超賣,不予過戶。
2.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儲蓄型債券,由具備承銷團資格的機構承銷。
承銷機構 |
資格每年確定一次,包括各類商業(yè)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
承銷數額 |
財政部一般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分配承銷數額。 |
發(fā)售方式 |
承銷商通過各自的代理網點發(fā)售,采取向購買入開具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方式,發(fā)售數量不能突破所承銷的國債量。 |
發(fā)行期限 |
1 個月。 |
發(fā)行款 |
一次性繳款,國債發(fā)行手續(xù)費也由財政部一次性撥付。 |
各經辦單位對在發(fā)行期內已繳款但未售完及購買者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仍可在原額度內繼續(xù)發(fā)售,繼續(xù)發(fā)售的憑證式國債仍按面值售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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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便于掌握發(fā)行進度,承擔憑證式國債發(fā)行任務的各個系統(tǒng)一般每月要匯總本系統(tǒng)內的累計發(fā)行數額,上報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 |
(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1.國債銷售的價格
傳統(tǒng)情況下,國債按規(guī)定以面值出售。
現行招標方式下,財政部允許承銷商在發(fā)行期內自定銷售價格,隨行就市發(fā)行。
2.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市場利率 |
市場利率趨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銷商確定銷售價格的空間; 市場利率趨于下降,就為承銷商確定銷售價格拓寬了空間。 |
中標成本 |
國債銷售的價格一般不應低于承銷商與發(fā)行人的結算價格。 通過投標獲得較低成本的國債,有利于分銷工作的順利開展。 |
可比國債的收益率 |
如果國債承銷價格定價過高,即收益率過低,投資者就會傾向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已流通的國債,而不是直接購買新發(fā)行的國債,從而阻礙國債分銷工作順利進行。 |
承銷手續(xù)費 |
國債承銷手續(xù)費一般為千分之幾。 為了促進分銷活動(多拿手續(xù)費),承銷商有可能壓低銷售價格。 |
期望的資金回收速度 |
降低銷售價格,承銷商的分銷過程會縮短,資金的回收速度會加快,承銷商可以通過獲取這部分資金占用其中的利息收入來降低總成本,提高收益。 |
其他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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