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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行為

更新時間:2014-01-07 10:57:4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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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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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行為

  (一)物權行為概念

  財產(chǎn)法上的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別。債權行為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確立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為此負有法律上的義務。

  例如,甲乙雙方就某套房屋訂立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生效后,出賣人甲負有向買受人乙轉(zhuǎn)讓房屋所有權的義務,乙則向甲負有支付相應價金的義務。買賣合同只是債權行為,并不足以導致房屋所有權轉(zhuǎn)讓。房屋所有權的轉(zhuǎn)讓依賴于出賣人向買受人為了履行買賣合同而轉(zhuǎn)讓所有權的行為,該行為在消滅合同之債的意義上稱合同的履行行為,在轉(zhuǎn)讓物權的意義上則稱物權行為。

  (二)物權行為的特點

  1.法律效果

  債權行為不會直接引起積極財產(chǎn)(物權)的減少,卻會使得消極財產(chǎn)(義務)增加。物權行為則直接導致行為人積極財產(chǎn)的減少。

  例如,買賣合同生效后,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轉(zhuǎn)讓所有權的義務,但義務得到履行之前,所出賣的標的物所有權仍屬出賣人所有,待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實施物權行為、轉(zhuǎn)讓所有權后,出賣人才失去所有權,買受人亦于此時取得所有權。

  2.處分權

  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fā)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處分權而轉(zhuǎn)讓他人物權(如所有權),稱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得有效,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

  3.兼容性

  物權只能被轉(zhuǎn)讓一次,出讓人在實施轉(zhuǎn)讓物權的物權行為后,即失去所轉(zhuǎn)讓的物權,故對于同一物不能實施兩次處分行為。但債權行為因其僅負擔義務,而不涉及物權變動,故可反復作出,在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數(shù)重買賣合同均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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