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tài)
更新時間:2014-01-07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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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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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
(一)含義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fā)生(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
(二)物權變動的形態(tài)
物權變動包括物權取得、變更與消滅三種基本形態(tài)。
1.物權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物權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權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如通過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權。
(2)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權利自前手繼受而來。如繼承。
判斷物權取得屬于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關鍵在于所取得的權利是否源自權利前手。
2.物權的變更包括主體、客體及內(nèi)容三方面的變更,其中,物權主體變更實際上是物權轉讓。
3.物權的消滅可分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兩類。絕對消滅是指物權本身不復存在,例如,客體消滅將導致物權絕對消滅;相對消滅表達的則是物權轉讓的含義――相對于物權出讓方而言,物權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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