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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訓:哪些特定納稅人不能核定征收?

更新時間:2021-07-14 13:07:2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0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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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小編分享了“會計實訓:哪些特定納稅人不能核定征收?”以下介紹了哪些特定納稅人不能核定征收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了解納稅申報相關訊息有幫助!

從事會計實操工作的我們都知道,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會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這種方法簡稱為核定征收。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有一些特定納稅人不能夠采取核定征收。

由于行業(yè)的特殊性,有很大一部分企業(yè)是不能夠采取核定征收的,具體如下:

1.匯總納稅企業(yè);

2.上市公司;

3.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yè);

4.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5.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企業(yè);

6.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yè)務的企業(yè),不得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事先確定企業(yè)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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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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