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個人獲得股權激勵時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
(一)高新技術企業(yè)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股權獎勵的規(guī)定
(1)本規(guī)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僅適用于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不適用于全體員工的股權激勵。
(2)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該部分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上述公式計稅。
(3)若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以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稅;
(4)個人轉讓該股權并取得現(xiàn)金收入的,應當優(yōu)先繳稅;
(5)個人轉讓股權前,企業(yè)宣告破產,相關權益處置后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所欠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不予追征。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政策
(1)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算納稅。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對在境內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可以在個人獲得激勵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yè)雇員取得認股權證(股票認購權)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其價格低于當期股票發(fā)行價格或市場價格形成的價格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如果一次收入數(shù)額較大,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稅有困難的,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員工接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
①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后實際行權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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