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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練習題(11)

更新時間:2011-02-16 16:43: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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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簡答題

  1、某市一餐飲企業(yè)于2009年10月成立,職工共50人,企業(yè)的資產總額為500萬元,企業(yè)2009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銷售成本750萬元,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共計270萬元,企業(yè)自行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在匯算清繳時經稅務師事務所審核,發(fā)現(xiàn)以下事項未進行納稅調整:

  (1)企業(yè)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隱瞞餐飲收入30萬元,相應成本為20萬元;

  (2)已計入成本費用中實際支付的工資86萬元,并計提但未上繳工會經費1.72萬元,計提職工福利費12.04萬元(其中實際列支7萬元),計提2萬元的職工教育經費(已經全部用于員工的技能培訓);

  (3)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業(yè)務招待費20萬元;

  (4)管理費用中列支企業(yè)的財產保險費用12萬元,為股東支付的商業(yè)保險費15萬元;

  (5)銷售費用中列支的業(yè)務宣傳費20萬元,廣告費30萬元。

  要求:計算其應納企業(yè)所得稅

  1、答案:

  補繳的營業(yè)稅=30×5%=1.5(萬元)

  補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5×7%=0.105(萬元)

  補繳的教育費附加=1.5×3%=0.045(萬元)

  應補繳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

  =1.5+0.105+0.045=1.65(萬元)

  實際支付的工資86萬元,可據(jù)實扣除。

  工會經費1.72萬元未上繳,納稅調增1.72萬元。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86×14%=12.04(萬元)

  職工福利費納稅調增=12.04-7=5.04(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86×2.5%=2.15(萬元),由于企業(yè)計提并使用2萬元,不需要納稅調整。

  工資及三項費用調增金額=1.72+5.04=6.76(萬元)

  業(yè)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000+30)×5‰=5.15(萬元)<20×60%=12(萬元),只能按5.15萬元扣除。

  納稅調增金額=20-5.15=14.85(萬元)

  企業(yè)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yè)保險費,不得扣除。為股東支付的商業(yè)保險費15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

  納稅調增金額=15(萬元)

  業(yè)務宣傳費、廣告費扣除限額=(1000+30)×15%=154.5(萬元),實際發(fā)生數(shù)50萬,不用調整。

  合計調增=14.85+15=29.85(萬元)

  2009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20+(30-20-1.65)+6.76+29.85=24.96(萬元)

  除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yè)人數(shù)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的條件,按20%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2009年度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24.96×20%=4.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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