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籌集
2013年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至第九條:
第八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保障基金。
第九條 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續(xù)資金來源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xù)費的3%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xù)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5%0~10%o的比例繳納;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對于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jù)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yè)成本中列支。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人保障基金專戶。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后續(xù)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jiān)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fā)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規(guī)模、繳納比例和繳納方式,由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jù)期貨市場發(fā)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
第十二條 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屬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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