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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期貨從業(yè)資格《期貨法律法規(guī)》每日一練(8月26日)

更新時間:2021-08-26 14:37:2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9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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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及疫情防控要求,2021年期貨從業(yè)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已做調整。為了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環(huán)球網校小編整理了“2021年期貨從業(yè)資格《期貨法律法規(guī)》每日一練(8月26日)”,希望對各位考生復習有所幫助。預祝各位考生順利取證。

編輯推薦:2021年期貨從業(yè)資格《期貨法律法規(guī)》每日一練匯總

試題部分

1、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径噙x題】

A.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百萬元以上

B.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xù)實施

C.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

D.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2、下列關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說法正確的是()?!径噙x題】

A.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

B.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C.“違法所得”,是指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D.“連續(xù)十個交易日”是指行為人連續(xù)交易的十個交易日

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形嚴重的,但行為人()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径噙x題】

A.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B.認罪悔罪

C.積極配合調查

D.退繳違法所得

4、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径噙x題】

A.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B.通過控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jié)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C.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

D.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5、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判斷題】

A.正確

B.錯誤

答案見第二頁>>>

答案解析

1、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三)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xù)實施的;(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六)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2、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符合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第九條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本解釋所稱“連續(xù)十個交易日”,是指證券、期貨市場開市交易的連續(xù)十個交易日,并非指行為人連續(xù)交易的十個交易日。

3、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符合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4、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一)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二)通過對證券及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三)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yè)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四)通過控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jié)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六)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5、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目前2021年9月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延期舉行了,考生請通過訂閱環(huán)球網校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功能,及時獲取2021年9月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時間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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