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基金從業(yè)資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知識點:禁止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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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十三:禁止性行為
1.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從事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業(yè)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yè)績”等相關內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guī)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jié)選少于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yè)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yè)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yè)績比較,任意使用“業(yè)績最佳”“規(guī)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業(yè)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基金募集的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權投資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網站、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和基金業(yè)協會自律規(guī)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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