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勞動合同法律習題(7)
四、簡答題$lesson$
2009年初,某保險公司招聘銷售人員,要求每位員工交500元押金,稱為保證押金,待三個月試用期過后,公司將該押金全額返還給員工。小李參加應聘,2009年3月1日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8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2200元。
公司的工作制度是每月22天為工作日。2009年5月小李加班了3天,其中休息日加班一天,在“五一”勞動節(jié)法定假期加班了兩天。
請問:
(1)該勞動合同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說明理由。
(2)小李5月可以獲得多少加班工資?
(3)如果公司不支付,小李可以得到什么救濟?
答案:(1)①勞動合同要求員工交500元押金違法。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公司以保證金名義收取押金的做法違反法律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公司將該押金返還給員工,并可以根據實際收取押金的員工人數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公司處以罰款。
、诤贤(guī)定試用期3個月違法。該試用期約定不能生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1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如果小李已經履行了3個月的試用期,并在該3個月內只獲得每月1800元的試用期工資,那么該公司應該以2200元的工資標準,對超過2個月法定試用期的另一個月予以賠償,即賠償差額400元(2200-1800=400)。
(2)小李加班3天,休息日一天的加班獲得2倍工資報酬,2200÷22×2=200(元),法定假日加班獲得3倍工資報酬,2200÷22×3×2=600(元),一共是200+600=800(元)。
(3)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李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支付按應付金額即800元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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