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董事會、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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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環(huán)球網校提供董事會、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2、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
3、董事會的召開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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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會的決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即每個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也不是所有的董事都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只有具備了下列三個條件,董事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是董事會的決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
二是董事會的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
三是該董事參與了董事會的決議并對某項決議表示了同意。
對該決議持相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董事,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5、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職權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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