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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章節(jié)考點:合同法及價格法

更新時間:2016-02-22 09:36:0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424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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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相關法律法規(guī)

  第一節(jié) 合同法及價格法

  一. 合同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2)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 要約撤回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 要約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 承諾的期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 承諾的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 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 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 要約內容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未反對的,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 格式條款

  (1)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 締約過失責任

  (1)構成條件:1)當事人有過錯;2)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3)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2)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主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該商業(yè)秘密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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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下列情形合同有效:1)經(jīng)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2)純獲利益的合同;3)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在1個月內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3)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該代表行為有效。

  4)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合同的效力,一般無效,但經(jīng)權利人追認的或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3.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4.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是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已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處理:1)返還財產(chǎn)或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3)歸還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一般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價格調整:《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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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合同的轉讓和變更: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2)債務轉讓(應經(jīng)債權人同意);(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五)合同的終止

  1.終止條件: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7)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2.合同的解除:1)約定解除條件(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條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標的物的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六)違約責任

  1.特點: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承擔方式:1)繼續(xù)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違約金;5)定金(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方違約雙倍返還;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一方違約,對方可任選。)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解決方式:1)和解;2)調解;3)仲裁;4)訴訟;調解:1)民間調解;2)仲裁機構調解;3)法庭調解;仲裁: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者選一

  二.價格法

  1.政府定價的商品:①與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shù)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shù)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經(jīng)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定價依據(jù):政府應當依據(jù)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jīng)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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