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規(guī)高頻失分點:民事訴訟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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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20民事訴訟制度
二、高頻答疑點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嗎?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了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何謂“協(xié)議管轄”?
答:協(xié)議管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協(xié)商某一個訴訟案件由誰負責。
3.全權代理是不是什么都可以代理?
答:不是的。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無權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4.“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這句話的具體含義是什么?如何進行擔保,由什么人進行擔保?
答:需要保全證據的情況有兩種:①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②證據在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如證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訴訟證據作用的物品極易腐敗變質;易于滅失的痕跡。證據保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采取。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一般應在起訴以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需要保存數(shù)據的,一般應向有關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采取相應的措施。證據保全措施的對象主要是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等。
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種:①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記錄證人證言;②對文書、物品等進行錄像、拍照、抄寫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復制;③對證據進行鑒定或者勘驗,獲取的證據材料由人民法院存檔保管。
5.tr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zhí)峤划數(shù)鼗鶎尤嗣穹ㄔ骸,這句話為什么不對?答: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是仲裁委員會當?shù)鼗鶎尤嗣穹ㄔ骸?/P>
6.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小孩子能作證嗎?
答:這要看具體情況,一般年齡超過14歲,能夠表達清楚,就可以作證。
7.交換證據之日就是舉證期限屆滿之日嗎?
答:不是的,有新的證據,還可以再出示。
8.質證是什么意思?
答: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47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9.證據的效力對比是什么?
答: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正、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10.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基于哪些債權請求權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
答:(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11.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么區(qū)別?
答: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從權利人可以開始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2.判決、裁定有什么區(qū)別?
答:(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裁定發(fā)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
(3)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裁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
(4)一審判決可以上訴;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13.二審執(zhí)行案件的管轄?
答:無論一審還是二審,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14.執(zhí)行終結有哪些情形?
答:出現(xiàn)以下情形執(zhí)行終結: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中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15.執(zhí)行中止有哪些情形?
答:出現(xiàn)以下情形執(zhí)行中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zhí)行的;
(2)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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