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建筑師負責制將去往何方?
一線的資深建筑師及業(yè)主單位的代表,就注冊建筑師在中國建設領域的定位;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素質、執(zhí)業(yè)技術和執(zhí)業(yè)范圍的要求,注冊建筑師職責及權利的界定;“建筑師責任制”與“注冊建筑師”的關系三個議題進行了深入探討,講得都不錯,大家一起學習。
董霄龍中國五洲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總建筑師
我著重談一下建筑師負責制與注冊建筑師的關系。建筑師的建筑服務包括項目設計、施工建造的整個過程,建筑師的職責包含了建筑所有階段。建筑師負責制是由注冊建筑師領銜的設計團隊所負責的建設管理模式。注冊建筑師作為具有特定專業(yè)資格背景的個體,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有不可替代的專業(yè)地位和作用,并成為擔負全過程主責的一員。
強調建筑師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引導和控制,有利于項目價值的提升和建設生態(tài)的改善。同時建筑師負責制也是保障建筑師專業(yè)職責和權利行使的制度,根據項目的規(guī)模和復雜性,在充分的政策環(huán)境下,通過契約約定,從初期與客戶的討論到最后的保障工作,建筑師的職責包含了建筑的所有階段。依據建筑師負責制制度標準,建筑師維護自己的設計,同時也對其負有責任,建筑師的執(zhí)業(yè)態(tài)度、執(zhí)業(yè)素質和執(zhí)業(yè)技術對施工建造準確性的控制、材料的感覺、完美的匠藝和技術的有效執(zhí)行有著不可低估的決定作用。
一名成熟建筑師的培養(yǎng)需要時間和項目實踐的歷練。恢復注冊建筑師考試制度,是建設環(huán)境發(fā)展需求的必然,注冊考試應具有導向性,推行注冊建筑師負責制,更應該延續(xù)注冊建筑師考試的高標準和含金量,應推進注冊考試的研究和標準題庫的持續(xù)建立,以及設定從事職業(yè)年限和項目實踐的具體要求。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合格注冊建筑師的成長環(huán)境需要更多方面的努力。
金衛(wèi)鈞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建筑師、第一建筑設計院院長
注冊建筑師考試要與時俱進
注冊建筑師制度已執(zhí)行20余年,其成績有目共睹,恢復注冊建筑師考試是非常必要的。但注冊建筑師考試也要與時俱進,要與我們將要推行的建筑師負責制對建筑師的要求相對應、要與目前力推的海綿城市、綠色環(huán)保的國家政策相吻合,要真正做到響應中央部署城市發(fā)展中的八字方針——“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同時一定要保證注冊建筑師考試的高標準和含金量。
建筑師負責制雖難產卻勢在必行
建筑師負責制是國際工程建設的通行做法,中國實行建筑師負責制對加速中國建筑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和與國際接軌都有重要意義。但目前建筑師負責制有點像征收房產稅一樣,有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覺,知道是需要,但如何落實落地仍有很大困難。首先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相應的措施來落地實施,即做好頂層設計,重新定義建筑師在工程建設中的定位,需要重新梳理建設流程的各方角色與責任。
建筑師負責制需要建筑師設計之內的功力也需要設計之外的功力
建筑師負責制是以建筑師為責任主體,從建筑前期策劃到工程竣工與質保的全過程,服務范圍、內容和職責遠遠大于目前我們通常的建筑設計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就像是目前建筑師所做的工作加上甲方建筑師、建筑策劃師、建筑師及設計監(jiān)理等專業(yè)中部分工作的總和。那么建筑師亦或注冊建筑師是否已經有充分的準備來承擔起這份責任。建筑師既要有設計之內的能力:建筑師自身的綜合的專業(yè)能力,即有建筑方面的專業(yè)能力,良好的總體控制力,良好的領導、組織和管理溝通、協調能力,保障項目能夠高質量地有效推進;還要有設計之外的能力:如項目策劃、投資與運營的知識、質量把控、項目造價管理和項目時間控制能力及相關的法律知識。機會是給有準備的人。這也是建筑“當家做主人”的一次機會,隨著舞臺的增大建筑師也可以更加施展拳腳,但前提是一定要有拳腳,避免權利在手不知如何駕馭。
賦予建筑師多大的責任就需要給同等的權力和利益
目前建筑師只有在設計階段能掌握主導,但后續(xù)與施工管理的脫節(jié)導致了無法保證項目的最終效果。如果要有效地控制這些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法律層面上賦予建筑師權力,讓建筑師能夠有能力保護好自己設計的作品,提高監(jiān)督管理的效率和質量,只有這樣設計師的工匠精神才能充分體現。否則只能將自己的作品建立在別人的責任心上。“終身責任制”是一種責任,但對等的責任需要有同等的權力和利益,保障建筑師的權力和利益才能發(fā)揮他們的主導權。
建筑師負責制任重而道遠
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他的成熟可能需要時間。它需要更多方面的努力。政府相關如大學教育的知識體系、注冊建筑師注冊考試應具有導向性、相應的政策法規(guī)等。總的來講“建筑師負責制”廣闊天地大有作為。珍珠串成串才更有價值,“建筑師負責制”可將當前建筑建設過程碎片化整合成聯動的鏈條,釋放出更大的價值。
賴軍墨臣建筑設計事務所董事合伙人、總裁、設計總監(jiān)
建筑師負責制當中有兩個基本問題需要界定和落實。
第一個是“建筑師所擔負的責任究竟是什么?”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建筑師的責任不僅貫穿整個建筑師生涯,甚至延續(xù)到建筑師的終身。對于建筑來說,也有一個完整的生命周期,建筑師從設計概念開始,完成方案和施工圖的設計,這是我們通常關注的建筑師的主要工作,但對于建筑本身來說,這僅僅是開始。建筑從圖紙變成真正的有意義的建筑實體還需要經過建造的過程,建筑師應當參與施工配合的工作甚至施工監(jiān)理的工作。在這方面,中國香港的建筑師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他們往往參與到所謂的“地盤管理”工作,直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起到管理的作用。在國內,當前很多項目工程監(jiān)理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有些監(jiān)理甚至和施工單位有利益關系,無法真正起到工程質量保障的作用。如果建筑師成為監(jiān)理,會保證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不打折扣”,保證工程建成以后的效果。當工程驗收投入使用后,建筑師所負責任仍然應當延續(xù)。我們以往看到很多建筑建成后甲方或使用方擅自修改、加建、為了商業(yè)利益隨意添加廣告、燈箱、招牌,隨意改變外立面的材料和色調等,導致建筑的效果遭到人為的破壞,也大大降低了城市環(huán)境的品質。如果要有效地控制這些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法律層面上賦予建筑師權力,讓建筑師能夠有能力保護好自己設計的作品。
第二個問題是“我們需要怎樣的能力才能真正負起責任?”假使法律上賦予了我們履行責任的權力,也并不意味著建筑師能夠真正完成好這些工作。我們還需要在三個方面全方位地提升我們的能力。首先是綜合的專業(yè)能力,建筑師不僅要有建筑方面的專業(yè)能力,同時還需具備結構、設備、電氣甚至景觀、照明、材料、工藝等等其它領域的基本能力,能夠結合所有專業(yè)的情況給出最合理的判斷和建議。第二項是項目綜合判斷能力,建筑師需要了解除設計之外的項目策劃、投資與運營的基本概念,給出項目綜合價值最大化的合理判斷。第三項是良好的總體控制力,建筑師必須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和協作能力,使得項目參與各方能夠求同存異,保障項目能夠高質量地有效推進。
這兩個基本問題涵蓋了建筑師負責制有效實施的外部和內部兩方面的條件,缺一不可。
呂強CCDI悉地國際設計集團副總裁、集團副總經理、海外業(yè)務總經理
我覺得首先要先區(qū)分一下中國語境下的“建筑師”和“注冊建筑師”。我們所謂建筑師大抵從大學畢業(yè)就可以自稱建筑師,等工作幾年后拿到中級職稱后就成了名副其實的建筑師,注冊建筑師是要經過艱難的考試取得的執(zhí)業(yè)許可。在國外,只有拿到執(zhí)業(yè)許可才能夠被稱為建筑師,所以我們的注冊建筑師其實等同于國外的建筑師。
CCDI近幾年完成了幾個海外EPC項目,項目涉及到法國標準、美國標準、澳洲標準,在完成交付的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一些和國內的不同。這包括設計總包管理、全流程的造價控制、交付成果管理、價值工程應用、國際通用FIDIC條款等方面。坦白說,我們的確是大開眼界。整個履約過程中,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設計單位要做的事情遠多于國內。
我們在這些海外項目的摸爬滾打,讓我們看到了國內和國際的差距。我認為,我們現在的工程復雜程度和施工工藝都是世界一流的,我們的部分設計作品也可能部分地得到國際認可,但是那些都是局部,我們的基本面還是不足的。
注冊建筑師制度首先是一個保證基本面的制度。注冊建筑師不一定能夠設計出精美絕倫的傳世佳作,但是必須保證建筑的安全和達到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即保證底限。
其次,注冊建筑師制度應該擔負起提升普遍建筑師能力的責任。我認為除了技術能力之外,注冊建筑師應該是一個懂技術的資源整合者,對建設領域的相關專業(yè)都有足夠的了解,能夠率領團隊向業(yè)主提供建筑設計服務的角色。
第三,考慮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guī)建設。在國外,建筑師是可以以監(jiān)理的身份出現的,而且情況比較普遍。所以,注冊建筑師制度和我們的注冊建造師制度、監(jiān)理工程師制度是否可以考慮一些轉化、對接的可能。
第四,法律保障。國外EPC項目執(zhí)行國際通用的FIDIC條款,要求項目單獨購買設計保險,設計單位同時也要提交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法律文件,這也是約束設計單位工作的法律保證。
現在,我們的注冊建筑師制度已經與國際接軌,但是我們的注冊建筑師與國外建筑師綜合能力的差距還是顯而易見的。所以,我認為我們的注冊建筑師制度應考慮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做好隨著“一帶一路”走出國門、走向世界的準備,從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相關規(guī)范建設等方面逐步加強注冊建筑師的國際工作能力和國際視野,推動更多的中國建筑師走向世界,提升中國建筑師整體的國際知名度,并促進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和進步。
竇志遠洋地產設計院執(zhí)行院長
建筑師責任制無論從政府管控角度、行業(yè)規(guī)范化角度、還是建筑師個人執(zhí)業(yè)保護角度來看,都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合理的政策辦法會有效形成國家、企業(yè)、個人三者間的一致性聯系,將對建筑設計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起到推動作用。
1、建筑設計是以個人經驗積累為關鍵要素的職業(yè),與律師、醫(yī)生并稱為三大個人職業(yè),因此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尊重職業(yè)本身的特點,這也是建筑師責任制可以推行的基礎條件。
2、從行業(yè)來看,推行建筑師責任制后企業(yè)對雇傭的建筑師有了更清晰的判定標準;同時,在企業(yè)與建筑師形成契約關系的同時,建筑師責任制也幫助企業(yè)分擔了一定的風險,對于企業(yè)也是有利的。
3、從政府看,清晰的建筑師責任制,可以在管理上更加直接有效,針對性更強,威懾力也更大,有利于管控。
目前,從國內現狀情況分析,對于推行建筑師責任制需要關注并梳理清楚以下幾點:
1、建筑師責任制所說的“建筑師”是什么標準?這一點最為關鍵,也是確立責任范圍大小的原點。如果將建筑師理解為一個建筑的全鏈條、全周期的負責人,那么對于其所要擔負的責任必將非常重大;如果理解為完成一個建筑的設計執(zhí)行者,相對責任會小一些;如果只是圖紙層面的設計者,那只需對圖紙負責即可。
2、對應責任給予的權利有多大?從國內現狀來看,在一個建筑項目中,建筑師能夠有權利決策的事項非常有限,所以也不能去承擔相應責任。
3、有了權利是否建筑師的能力能夠匹配?客觀的說,國內建筑師能夠具備完整操控一個建筑項目能力者寥寥。
從以上三點看,建筑師責任制必須是一個責權利統(tǒng)一的體系才能真正推行;谀壳皣鴥壬鐣洕靶袠I(yè)發(fā)展現狀來看,有以下幾個不成熟的觀點:
1、建筑師責任制必須要推行。想等待市場完全成熟不可能,應該政府逐步引導。可采用小步快跑,逐步迭代的方式。先期推出適應現狀的辦法(可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為基礎),隨著研究的深入、行業(yè)的發(fā)展再逐步修訂加強。
2、在推出建筑師責任制的同時,相應的配套制度也應逐步出臺。在規(guī)定建筑師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將可控的權利也給到位,并配以必要的利益保障機制。
3、明晰建筑師責任制所指建筑師的職業(yè)范疇。建筑設計是包含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藝術、技術等多方面因素的工作,既有獨特性、也有社會性,是一種多維度的產品。但從建筑師責任制的易操作層面看,更多會是趨向于功能的、技術層面的約定,而對于藝術、文化等意識形態(tài)層面不易限定。這樣來看,建筑師責任制所指的建筑師更像是項目設計的管理代表者(項目經理),他有權選擇組織設計所需各專業(yè)團隊,在其管理下完成設計及設計相關工作,享有對設計工作的決策權,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建筑師責任制是以適應該職業(yè)特點(個人職業(yè))為出發(fā)點,通過明確責任對象(個人擔責)為手段來強化管理的一種方法,這對于我國建筑設計市場的有序健康發(fā)展將是有利的。
崔小剛龍湖地產北京公司研發(fā)副總經理
建筑師負責制這個話題要從兩個關鍵詞來分析,一是“建筑師”是一個人還是一個組織、一個團隊?對于業(yè)主方來說,建筑師往往是所有設計分供方的代名詞,應該在設計、施工、選材、工藝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由于國內建筑教育的錯位,以及管理流程、工作界面、授權體系等關鍵問題的不完善,短時間內不具備達到英美等發(fā)達國家的建筑師作為設計總包對項目全過程管理、負責的模式。
“負責制”這個關鍵詞可以討論的就更廣泛了:對什么負責、負什么責、誰來授權、有何制度保障?試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沒有爭議的是建筑師應該對圖紙質量、設計進度、合同約定等可以量化的事項負責,同時對于國家有法律法規(guī)的建筑安全、舒適等評價指標負責,但是否應該對建筑的經營、使用情況負責呢?
“建筑師負責制”是大勢所趨,設計企業(yè)應該在前端整合更多的資源,為業(yè)主提供全過程設計服務做好準備;高校建筑教育改革、規(guī)劃勘察設計管理的升級、業(yè)主對設計方的認可和授權同樣是“建筑師負責制”落地的必要條件。
張兵弘石設計董事長兼總建筑師
注冊建筑師是一個成熟的建筑市場中全程設計活動的責任主體,既有權利又有責任。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體制是否到位,對促進行業(yè)健康持久發(fā)展,保證市場質量水準,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于高速發(fā)展了三十年的中國建筑業(yè),國際化的機制,也是走向世界的必要條件。
注冊建筑師機制的建立,曾經對建筑設計行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們的注冊機制最早應該是按照美國的模式建立的。據美國全國注冊建筑師委員會(NCARB)的數據,美國目前約有10000家建筑設計事務所(公司),其中約85%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在6人以下。最小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只有1人,最大的建筑設計公司(HOK公司)有1800人。這么多微型設計公司能夠成熟運營,還能夠保持市場的質量水準,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們的多重負責制,反而往往導致責任主體不清,話語權混亂,結果無人負責。
做為市場一線的建筑師,想簡單地從責、權、利三個方面說說。
1.責任方面已經有許多法律法規(guī)了,只是希望把維護行業(yè)健康發(fā)展也做為法規(guī)約束的責任之一,還有就是建筑師的權利都要對應責任。
2.權利要落實到人,責任才有可能落實到人。建筑師對建筑品質的追求,是最接近業(yè)主的,發(fā)達國家的建筑建設過程中是由建筑師進行監(jiān)督的,是符合行業(yè)邏輯的做法。
注冊建筑師更像設計活動的組織者和責任人,會畫但是不一定去畫每一張圖,但是知道用什么樣的組合能夠做出合理合法的設計、蓋出好的建筑。出大師作品是5%的人做的事,這些人不一定是注冊建筑師,注冊建筑師要做好的是95%的建筑,這樣社會上好的建筑就會多起來。
3.利的問題比較復雜,F在建筑設計行業(yè)普遍沒以前日子好過,不過各種公開場合都不怎么見提這個事情。我覺得首先行業(yè)要想健康持久發(fā)展,甚至輸出設計產能,走向世界,必須有一個良幣驅逐劣幣的機制,讓競爭是在技術和服務方面競爭,而不是低價競爭,這樣才有上升的空間。據說中國臺灣的設計合同是業(yè)主、建筑師和行業(yè)協會三方簽定,價格不能低于行業(yè)最低價格,上一個階段的設計費沒有支付不能開展下面的設計工作…這是一種思路,可以讓優(yōu)秀的建筑師更容易得到發(fā)展。
其次是設計取費標準。建筑業(yè)高速發(fā)展的這30年,房價地價都在翻跟頭上漲,但是和建筑品質關系比較大的建安費用沒有按比例增長,我們的建筑在品質上沒有歐洲同樣價格甚至更低價格的建筑品質高,環(huán)境差距更大;建筑設計的取費差距更加離譜,是這20來建筑業(yè)主要取費標準中唯一下降的,現在國家鼓勵萬眾創(chuàng)新,設計行業(yè)的取費標準也應該有所體現。2002年出臺的勘測設計取費02標比較國際化,建議在那個基礎上發(fā)展,關鍵是監(jiān)督執(zhí)行。
現在主管部門提倡建筑師負責制,許多建筑師原來也都在身體力行地向這個方向努力,對于整體市場,這是一個非常美好的愿景,需要更加成熟的環(huán)境。
希望建筑市場的發(fā)展越來越良性。
李峰智誠建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總監(jiān)、董事
作為一個建筑師,我既有海外也有國內工作經歷,既在國有設計院也在民營設計公司工作過。通過這些經歷的比較,我對注冊建筑師制度有一些近距離的感受和理解。
比較澳大利亞和中國的注冊建筑師考試可以明顯發(fā)現,前者的考試更加注重建筑建設階段的考核,而后者更加注重建筑制圖階段的考核,這與兩國建筑師的實際工作狀態(tài)也比較吻合。中國建筑師責任的制度性規(guī)劃需要一個向全建設過程負責的引領,從教育、考試、執(zhí)業(yè)規(guī)定等各個層面尋求突破,改變原來只對圖紙負責的情況。作為具體的從業(yè)者,我們公司目前尋求向建設鏈條后期發(fā)展設計管理責任,包括概預算、工程量清單以及監(jiān)理等環(huán)節(jié)。這也可以作為一個具體的改革舉措。
比較國有設計院和民營設計公司的狀態(tài),可以發(fā)現注冊建筑師制度的不均衡情況。我在北京的大型國有設計院工作期間,許多注冊建筑師的證章都處于閑置狀態(tài)。而現在在新興民營設計公司,注冊建筑師證章的使用頻率遠遠超出合理范疇,無法做到有效負責。這反映了以個人執(zhí)業(yè)為基礎的建筑師注冊制度與以集體實踐為基礎的設計企業(yè)資質制度之間的根本性矛盾。從整個社會的建設行業(yè)發(fā)展來說,應當降低企業(yè)資質對個人執(zhí)業(yè)的限制門檻,從而讓更多的注冊建筑師服務于更廣闊的區(qū)域和項目類型。
徐宗武中國中建設計集團(直營總部)總建筑師(兼學術主持)
1.綜合大家的觀點,注冊建筑師在這次建筑師負責制改革中扮演主要的甚至是主導性的角色。頭頂“注冊”二字,雖不能一概而論,但考試體制度總體來說能夠篩選出一批達到較高設計水準與業(yè)務能力的建筑師,這些人既是改革的主體,同時,也推動改革的中堅力量。
2.進一步明確“責、權、利”,特別是“責”,這是未來注冊建筑師制度亦或是考核機制改革的驅動力。而建筑師在肩負起相應的責任的同時,項目掌控能力與所得利益的提高要與之匹配。這種責任落實到個人的追溯機制使得注冊建筑師不再淪為一個物化的印章,而是能夠真正成為對于項目負責的個人的存在。同時,注冊建筑師的定位在本次討論中亦逐步明確,即:注冊建筑師并非天馬星空的創(chuàng)意大師,而是項目的組織者、決策者和管理者。
3.然而在明確了注冊建筑師定位的同時,作為建筑師本身也不得不進行深入的自我反省。制度的建設與法規(guī)的完善最終需要落實到人的本體上來。那么建筑師亦或是注冊建筑師是否已經有充分的準備來承擔起這份責任,如果制度先行,那么是否與現今建筑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業(yè)務能力相匹配?如果能力無法匹配,那么現今的建筑師培養(yǎng)體系是否也面臨著改革的壓力?此中種種亦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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