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guī):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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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三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jiān)督檢查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竣工驗收等環(huán)節(jié),對保障后續(xù)安全生產尤為重要,有必要作出專門規(guī)定,明確提出嚴格要求。
一、對礦山、金屬冶煉等建設項目施工的要求。根據(jù)本法有關規(guī)定,有關主管部門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設計,予以批準。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不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設計文件。凡屬安全設施設計內容變更和調整的,都必須編制施工調整方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這是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法定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這也是保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質量的基礎。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在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都沒有問題的前提下,整個項目的質量狀況最終決定于施工質量。在實踐中,不少建設項目的質量問題,都發(fā)生在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因此,施工單位應當嚴把施工質量關,做好施工的各項質量控制與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一般來講,施工單位應當圍繞以下方面進行施工管理:一是安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設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否則不準開工。二是開工前必須編制分工計劃,逐級向下進行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同時進行對有關部門和專業(yè)人員的橫向交底,并有相應的交底記錄。三是加強施工全過程控制,分別對基礎施工、結構施工和裝修三個階段,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實施情況的中間檢查。四是工程完成時,必須及時按原安全設施設計作出技術總結,并上報原審批單位。
對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施工單位對項目存在的質量問題給予修復和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由有關主管部門對違法施工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的刑事責任。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安全設施工程質量負責。實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單位要對其分包的工程質量負責??偝邪鼏挝粦斉c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二、對礦山、金屬冶煉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的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驗收,是指安全設施已經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務,準備交付建設單位投入生產和使用時,由建設單位對該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進行的檢查、考核工作。這是安全設施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對安全設施質量控制的最后重要環(huán)節(jié)。
認真做好安全設施驗收工作,對保證安全設施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和使用后的安全質量和效果負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進行。因此,本條規(guī)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的內容,主要是安全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設施進行施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安全規(guī)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等。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其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對于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設施,建設單位不得將其投入生產和使用。否則,建設單位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促使建設單位按標準認真做好驗收工作,本條規(guī)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包括可以對有關重要項目或重要部位進行現(xiàn)場檢查,或者對驗收結果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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