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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jīng)濟師《初級經(jīng)濟基礎》預習講義第三十章(2)

更新時間:2012-07-25 09:25: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二、行政主體

  u 考試大綱的知識點

  1.行政主體的概念

  2.行政主體的法律特征。

  u 知識點講解

  行政主體的法律特征如下(3個):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行政主體的概念)。

  l 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區(qū)別開來。不能成為行政主體的有: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l 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某些行政機構、企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基于法律法規(guī)的特別授權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權,從而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獨立地對外發(fā)布決定和命令,獨立采取行政措施。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nèi)部的各種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如城市的治安聯(lián)防組織)區(qū)別開來。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組織能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關鍵性條件。要成為行政主體,必須能夠獨立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獨立承擔因實施行政權而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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