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申報繳納
一、計算方法:
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應當注意的問題
1.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shù)量及市場價格計算金額,依適用稅率貼足印花。
2.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3.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所執(zhí)的一份全額貼花。
4.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jīng)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率,如分別載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5.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6.按比例稅率計算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shù)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貼花。對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應納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二、繳納方法
(一)一般納稅方法:
印花稅通常由納稅人根據(jù)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完納稅款。
注意:
1.購買印花稅票不等于履行了納稅義務。
2.對國家政策性銀行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shù)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jīng)核準可在3年內(nèi)分次貼足。
(二)簡化納稅方法:
1.以繳款書或完稅證代替貼花的方法。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
2.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法。同一類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3.代扣稅款匯總繳納的方法。
(三)納稅貼花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
1.在應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2.印花稅票應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嚴禁揭下重用。
3.已經(jīng)貼花的憑證,凡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部分,應補貼印花。
4.對已貼花的各類應稅憑證,納稅人須按規(guī)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銷毀,以備納稅檢查。
5.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扣。
6.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shù)囟悇諜C關鑒別。
7.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zhì)發(fā)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8.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理;其他憑證均應在履行納稅義務完畢后保存10年。
三、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jiān)制。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
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xù)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四、違章處理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納稅人違反以下規(guī)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lián)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zhèn)洳椤?/p>
(2)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五、納稅環(huán)節(jié)和納稅地點
(一)納稅環(huán)節(jié)
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并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合同帶入境時辦理貼花納稅手續(xù)。
(二)納稅地點: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六、核定征收印花稅
1.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jīng)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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