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五章考點:從價計算資源稅的基本規(guī)定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于11月11日至12日舉行,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考點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五章考點:從價計算資源稅的基本規(guī)定”以下內容分享資源稅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對待,掌握資源稅的必考知識點。
從價計算資源稅的基本規(guī)定
基本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一、(環(huán)球網校提供資源稅)銷售額的一般規(guī)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二、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lián)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lián)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自用于除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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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視同銷售的銷售額:
應當征收資源稅的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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