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qū)別?
問題: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qū)別?
解答:
(1)權利產生的方式不同
相鄰權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地役權則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
(2)權利性質不同
相鄰權是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擴張,屬于自物權范疇,不是一項獨立的物權類型;
地役權是為自己不動產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是一項獨立的物權,屬于用益物權范疇。
(3)對不動產權利限制或擴張的程度不同
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是法律對不動產相鄰關系進行最低限度調節(jié)的結果,其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者擴張程度較少;
而地役權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限度而約定的權利,其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者擴張程度較大。
(4)權利取得的對價不同
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其取得和行使通常是無償?shù)?而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其取得通常是有償?shù)摹?/p>
(5)權利的存續(xù)期限不同
相鄰權無期限限制,而地役權通常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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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
1、地役權的特征
(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2)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
(3)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4)地役權是根據(jù)合同約定而設定的物權。
(5)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此特點與其他用益物權不同。
2、地役權的設立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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