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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納稅人概念及分類

更新時間:2017-06-02 11:29:38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71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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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wǎng)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納稅人概念及分類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知識點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wǎng)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納稅人概念及分類”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guī)定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guī)定(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增值稅)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jīng)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教材收錄的是增值稅1政策)。

  報關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報關進口單位。

  代理進口的,以海關完稅憑證(專用繳款書)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jīng)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提示】“境內”的含義:貨物——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勞務——發(fā)生地在境內;服務——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內。

  (3)合并納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jīng)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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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稅納稅人的分類

  1.劃分目的

  適應納稅人經(jīng)營管理規(guī)模差異大、財務核算水平不一的情況。有利于加強重點稅源管理,簡化小型企業(yè)計算繳納程序。有利于專用發(fā)票的正確使用和安全管理。

  2.劃分依據(jù)

  基本依據(jù)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業(yè)規(guī)模的大小(衡量企業(yè)規(guī)模一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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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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