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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更新時間:2014-08-26 17:59: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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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蘇省實施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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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過渡辦法

  江蘇省實施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設一支高素質(zhì)專業(yè)化的教師隊伍,結(jié)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

  (一)全省經(jīng)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舉辦的公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三年制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

  (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宮、電化教育等教育機構(gòu)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相關(guān)工作并可評聘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系列職稱的在編在崗人員;

  (三)經(jīng)省教育廳正式批準設置的五年制高等職業(yè)學校中專門從事中專層次教學的在編在崗教師。

  報經(jīng)省教育廳同意后,各省轄市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將依法舉辦的技工學校在編在崗教師,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幼兒園和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在崗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上述人員以下簡稱教師。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jié)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五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首次注冊合格: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

  (三)滿足本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能夠提供聘用證書或與所在學校簽訂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員申請注冊前一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六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

  (三)滿足本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能夠提供聘用證書或與所在學校簽訂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四)每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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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過渡辦法

  (五)每個注冊有效期內(nèi)不少于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其中縣級以上培訓學時不少于180學時,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每5年到企業(yè)實踐累計不少于5個月。培訓學時的計算和認定按照江蘇省教育廳頒布的《江蘇省教師培訓學時認定和登記管理辦法》執(zhí)行;

  (六)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未取得與崗位相適應的教師資格;

  (二)注冊有效期內(nèi)未完成國家和省教育廳規(guī)定的教師培訓學時的;

  (三)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jīng)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掛職、借調(diào)、培訓、學術(shù)交流、短期病休、產(chǎn)假等情形除外;

  (四)因患重大或難以治愈性疾病且無法從事正常教學連續(xù)達到2年以上的;

  (五)首次注冊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個注冊周期內(nèi)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六)受黨政紀處分未解除的。

  第八條 首次注冊時,對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并已在高學段任教滿2年且經(jīng)學校教學考核合格的人員,可先給予注冊合格結(jié)論,并限其5年內(nèi)取得相應學段的教師資格,或調(diào)整到相應學段。在下一注冊周期間,仍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必須調(diào)整到相應學段任教,否則暫緩注冊。其他持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人員,首次注冊時應給予暫緩注冊的結(jié)論。

  第九條 暫緩注冊者達到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基本條件且符合以下相應條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冊受理期再次申請注冊:

  (一)取得與任教崗位相適應的教師資格或調(diào)整到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相應的崗位;

  (二)補齊所缺培訓學時,且在暫緩注冊期間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學時的培訓(其中縣級以上培訓不少于36學時,中職學校專業(yè)課教師暫緩注冊期間平均每年到企業(yè)實踐累計不少于1個月);

  (三)再次申請注冊前開展教育教學工作連續(xù)滿一年及以上(長期病休康復后或經(jīng)治療后堅持參加正常教育教學工作一學期及以上);

  (四)再次申請注冊前一年考核合格;

  (五)處分解除,且當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的;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nèi)連續(xù)兩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第十一條 注冊不合格人員,原所持證書不再受理重新注冊。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教師應在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期限內(nèi)申請教師資格首次注冊。申請注冊不繳納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教師經(jīng)首次注冊合格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nèi),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十四條 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為教師資格注冊受理時間。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guān)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省屬中職;蛭迥曛聘呗殞W校以及部省屬單位直屬中小學、幼兒園向?qū)W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申請定期注冊應在上述時間內(nèi),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wǎng)(www.jszg.edu.cn)同步申請,未在網(wǎng)上申請的視為無效。

  第十五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書或聘用合同原件(復印件需加蓋所在學校公章);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教育廳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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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身心狀況可以正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證明,經(jīng)中小學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病休的,須提供病休證明。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證明或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暫緩注冊人員再次申請定期注冊,須提供暫緩注冊情形消失證明或補證材料。

  第十六條 一人一年只能對一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的,按與現(xiàn)任教學段和學科一致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注冊結(jié)論。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初審結(jié)論并公示7天;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網(wǎng)絡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jié)論及有關(guān)信息。

  第十九條 受理注冊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省教育廳終審意見公布注冊結(jié)論,并在申請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進行注明!督處熧Y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受理注冊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guān)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情節(jié)較重的暫緩注冊,情節(jié)嚴重的注冊不合格;已經(jīng)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注冊范圍內(nèi)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教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guān)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四條 暫緩注冊、注冊不合格的教師,不得評聘教師專業(yè)技術(shù)職務。注冊不合格的教師,不得繼續(xù)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在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當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應注冊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員不參加注冊。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指教師包括專任教師,從事學校管理并承擔教學任務的校級領(lǐng)導,符合學校崗位職數(shù)要求、又承擔一門課程及以上教學任務的學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擔實驗教學工作的教師和擔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師。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先在試點地區(qū)實行,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體時間與步驟由省教育廳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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