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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6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實施試行細則

更新時間:2016-08-23 08:57:49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14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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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嚴格教師職業(yè)準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yè)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yè)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關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荚噲猿钟藢颉⒛芰?、實踐導向和專業(yè)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guī)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五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

  (四)符合《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要求。

  (五)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五年制高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在校五年級學生,三年制中等師范學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級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到就讀學校所地報考。

  第六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第七條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學的全日制師范教育類學生、全日制教育碩士,可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材料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yè)相對應的教師資格。2017年以后(含2017年)入學的全日制師范教育類學生、全日制教育碩士,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均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荚嚧缶V由教育部統(tǒng)一制定,筆試和面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命制。筆試和面試不統(tǒng)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網(wǎng)址:www.ntce.cn)下載《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根據(jù)考試大綱知識點自行復習、備考。

  第十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yè)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yè)道德、法律法規(guī)知識、科學文化素養(yǎng)、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一條 筆試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F(xiàn)暫只采用紙筆考試方式。

  第十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

          考試科目
資格種類
筆試科目
幼兒園 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
小學 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初中 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其中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分初中和高中,具體學科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公布的考試科目為準。目前,中職文化課考試科目與高中相同。
高中
中職文化課
中職專業(yè)課和實習指導 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yè)知識與教學能力,其中專業(yè)知識和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省里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一般結合面試考查,必要時進行筆試。
 

  第十三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yè)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tài)、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yǎng)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四條 筆試各科成績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考生,方可參加面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guī)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huán)節(jié)進行。

  第十五條 申請面試學科(學段)應與筆試學科(學段)一致。

         考試科目
資格種類
面試科目
幼兒園 幼兒園
小學 語文、英語、社會、數(shù)學、科學、音樂、體育、美術,且面試科目須與筆試專業(yè)科目一致。
初中 面試科目分初中和高中,具體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公布的科目為準,且面試科目須與筆試專業(yè)科目一致。目前,中職文化課考試科目與高中相同。
高中
中職文化課
中職專業(yè)課和實習指導 面試科目按照教育部頒布的《中職業(yè)專業(yè)目錄》報名面試。結合專業(yè)知識與教學能力的考查由省里統(tǒng)一組織開展。
 

  第十六條 筆試由國家統(tǒng)一制卷、閱卷,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教育廳確定本省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后,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忌鐚Ρ救说目荚嚦煽冇挟愖h,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筆試向省招生考試院提出復核申請,面試向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報名

  第十九條 網(wǎng)上報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和面試均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登錄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http://www.ntce.cn/),按照欄目指引進行網(wǎng)上報名,步驟如下:

  (一)登錄。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站(www.ntce.cn)。

  (二)注冊。未注冊考生需首先進行注冊。注冊時要求考生填寫姓名、選擇證件類型、填寫證件號碼等信息。在完成注冊后,按照流程填寫個人信息、上傳電子照片。

  照片要求:本人近6個月以內的免冠正面證件照;照片大?。焊袷綖閖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顯示考生頭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建議選用白色背景。

  (三)報名??忌鶕?jù)本人情況可就近選擇考區(qū)和考試科目,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考區(qū)指定的地點辦理現(xiàn)場確認手續(xù)。

  第二十條 現(xiàn)場確認:網(wǎng)上報名結束后,考生須到指定地點進行現(xiàn)場審核確認, 并現(xiàn)場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遵守考試紀律,違反考試紀律時,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接受考試機構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筆試現(xiàn)場審核時,須遞交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或人事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 面試現(xiàn)場審核時,要遞交如下材料:

  (一)考生現(xiàn)場審核時,均須遞交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學歷原件和復印件。

  (二)人事檔案在我省,但戶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須補充遞交人事檔案關系證明材料;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五年制高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在校五年級學生,三年制中等師范學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級學生報考,須補充遞交考生就讀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三)報考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考生還應出具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的證書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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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實行網(wǎng)上在線支付考試費。逾期未在網(wǎng)上繳納考試費的考生,報名系統(tǒng)將自動取消該生當次報名考試資格。

  第二十四條 考生按要求辦理完報名審核和繳費手續(xù)后,可在網(wǎng)上查詢報名是否成功。報名成功的考生于考試前一周在報名網(wǎng)上下載并打印教師資格考試筆試準考證,按準考證上的要求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五條 我省教師資格考試暫定一年組織一次,其中筆試一般在每年11月份舉行,面試一般在次年的1月份舉行,之后將根據(jù)需要增加考試次數(shù)。

  第二十六條 云南省教育廳統(tǒng)一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云南省招生考試院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開展筆試考務工作;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根據(jù)《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guī)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開展面試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本地的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件系統(tǒng)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采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一名。

  第二十九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老師、中小學和幼兒園優(yōu)秀教師、教研機構老師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yè)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并獲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條 云南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三十一條 實施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后,原云南省統(tǒng)一組織的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省考)筆試全部合格的,可在有效期內按原規(guī)定參加各認定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評,合格的可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

  第六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guī)處罰

  第三十二條 省招生考試院和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根據(jù)《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fā)事件。

  第三十三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jiān)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fā)生的違規(guī)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考生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依據(jù)教師專業(yè)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jù)考試標準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guī)定,研發(fā)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tǒng);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jiān)督、檢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六條 云南省招生考試院在云南省教育廳的領導下負責中小學教師資格筆試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云南省筆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筆試考務工作;

  (三)組織筆試技術人員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jiān)督各考區(qū)筆試工作;

  (五)負責云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筆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在云南省教育廳的領導下負責中小學教師資格面試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政策咨詢;

  (二)制定云南省面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組織面試考務工作;

  (四)組織面試考官、技術人員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五)管理、指導、監(jiān)督各考區(qū)面試工作;

  (六)負責云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面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條 云南省教育廳委托云南省具備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科教學科研能力的學校,在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領導下,具體負責云南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的命題工作;

  (二)組織開展云南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考務工作;

  (三)負責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考官的選聘工作;

  (四)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培訓;

  (五)負責云南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州市為單位設立考區(qū),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主要工作職責:

  (一)根據(jù)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的原則,建立、設置筆試和面試考點,安排考場;

  (二)做好政策宣傳,面試考官推薦和組織面試考官參加培訓的工作;

  (三)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qū)的中小學教師資格筆試和面試;

  (四)負責組織本地區(qū)技術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五)負責本地區(qū)考場的安全工作;

  (六)負責本地區(qū)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和云南省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云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下半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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