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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學”第二十三章簡答題要點

更新時間:2013-03-28 09:51:4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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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二十三章簡答

  1.簡述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答: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qū)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則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財物。(2)犯罪行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3)犯罪故意內(nèi)容不同:前者以暫時使用公款為目的,具有歸還的意圖;后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具有歸還的意圖。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應以貪污罪論處。

  2.簡述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特征。

  答:主體只限于工作人員??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的財產(chǎn)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在有關機關責令行為人說明來源時,行為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行為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是指行為人沒有證據(jù)證實其差額部分屬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說明財產(chǎn)的來源。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夫妻雙方均為國家工作人員,而其家庭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時,有關機關責令雙方說明來源,而雙方均不說明來源的,只要認定夫妻雙方都擁有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chǎn),而且夫妻雙方都拒不說明財產(chǎn)來源的,夫妻雙方均成立本罪。

  3.簡述受賄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也可以說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財物的不可交換性。

  (2)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偈苜V行為所索取、收受的是財物,該財物稱為“賄賂”。

 ?、谑苜V行為表現(xiàn)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鬯魅≠V賂只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

 ?、苁苜V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范圍根據(jù)《刑法》第93條的規(guī)定確定。

  (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首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賄賂的意圖。其次,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是在和對方進行以權換利的骯臟交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侵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最后,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jié)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發(fā)生的態(tài)度。

  4.簡述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答:索賄與敲詐勒索有相似之處,但索賄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敲詐勒索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索賄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敲詐勒索罪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是區(qū)分二者的關鍵。行為人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對方有求于他的事項與其職務沒有關系,行為人利用對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挾,索取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國家工作人員主動以打擊報復相要挾,要求對方提供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反之,如果對方有求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事項必須利用職務之便(包括放棄職務行為)才能實現(xiàn),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財物的,成立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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