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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導游證《政策與法規(guī)》備考點: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理賠

更新時間:2020-07-17 10:45:26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64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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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導游證《政策與法規(guī)》備考點: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理賠

(一)賠償標準:

1.旅行社安排不當的理賠標準

(1)收取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游應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2)造成旅游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3)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xié)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2.旅行社因導游違規(guī)違約而承擔的賠償標準:

(1)未按國家或旅游行業(yè)對客人服務標推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賠償旅游者所付導游費用的2倍。

(2)導游違反旅行與旅游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①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4日李女士一家一行五人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華東五市+水鄉(xiāng)雙臥七日游,當日簽訂旅游合同,8月6日繳納旅游費2330.00元,繳地接社1360.00元。該旅游團為散客拼團,旅游過程中地接社導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報告,擅自增加無錫靈山、蘇州乘船游運河、購買珍珠粉、玉器等旅游項目。另,同團的旅游費分別是:770.00人/元、720.00人/元、和780.00人/元。

賠償請求:賠禮道歉,退還增加自費項目款和旅游費差價。

處理結果:旅行社退還李女士參加自費項目款400.00元。

案例分析:

該案焦點問題是:導游增加自費項目的費用應由誰來承擔;旅行是否應退還旅游費差價。

一、關于增加自費項目的問題。游客抵達旅游目的后,地接社導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報告,擅自增加無錫靈山、蘇州乘船游運河、購買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項目。旅游合同已經簽訂生效后,當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導游人員是經旅行社委派,負責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游覽,在游覽過程中地接導游員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旅游項目,其行為違反《導游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導游在旅游過程中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認定為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自費項目,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導游員違反《導游員管理條例》另案處理。

二、關于旅游報價的問題。李女士旅游費850.00元/人,而其他兩家旅行社報價分別是770.00元/人、720.00元/人。旅游合同已經簽訂生效后,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說,旅游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旅行社繳納旅游費,旅行社收到旅游者繳納旅游費后,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旅游者游覽。旅游報價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格,不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當事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旅游價格已經有明確約定,旅游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旅游報價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旅行社不承擔退還部分旅游費責任。

②違反規(guī)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yī)療保健等項目,應承擔旅游者的全部費用。③違反合同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應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的20%。④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應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⑤私自兜售商品,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⑥索要小費,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3)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并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3.旅行社因旅游相關部門違約違規(guī)而承擔的賠償標準:

(1)安排的飯店,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3)安排的觀光景點,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并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二)減輕或免除責任

旅行社在旅游質量問題發(fā)生之前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對旅游者做出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2)所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屬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防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3)質量問題發(fā)生后,已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

(三)不承擔責任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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