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考點: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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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規(guī)定。《民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睹裼帽ㄎ锲焚徺I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yè),應當查驗有關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shù)量銷售。
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yè),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yè),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shù)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guī)定。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shù)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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