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實行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七)
更新時間:2013-07-01 17:25:39
來源:|0
瀏覽
收藏
咨詢工程師(投資)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xié)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wǎng)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fā)改投資〔2005〕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編輯推薦:
2013年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考試真題匯總--環(huán)球首發(fā)
編輯推薦
下一篇:咨詢工程師學習過程中如何提高效率
最新資訊
- 2025年零基礎備考咨詢工程師需要哪些方法2025-01-10
- 2025年注冊咨詢工程師高效備考建議2025-01-08
- 2025年注冊咨詢工程師各科目備考重點及方法2025-01-08
- 2025注冊咨詢工程師免兩門如何備考2024-10-18
- 2025年咨詢工程師免兩門怎么備考2024-09-22
- 2025年咨詢工程師先學哪一科2024-09-13
- 2025年咨詢工程師備考各科順序2024-09-12
- 咨詢工程師先考哪兩門比較好2024-03-26
- 咨詢工程師怎么復習2024-03-26
- 咨詢工程師如何復習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