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安全生產法總復習44
5、了解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lesson$
第六十四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九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yǎng)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jiān)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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