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要約的相關內容
更新時間:2013-07-18 08: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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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要約的相關內容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相關內容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绻鄙倌骋恢饕獥l款(如數(shù)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挥幸s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鄬θ艘话銥樘囟ǖ娜耍谔厥馇闆r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4.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5/8前答復)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受要約人已經承諾。
5.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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