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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

更新時間:2013-05-27 09:31: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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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經濟法》第四章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二、要約收購規(guī)則三、協(xié)議收購規(guī)則(略)四、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權益披露五、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后果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一)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概念和特征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收購人依法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xié)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依據(jù)

  二、要約收購規(guī)則

  (一)收購要約的發(fā)出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shù)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shù)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二)收購要約的公告

  (三)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四)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五)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過批準后,予以公告。收購要約變更自收購要約變更公告后開始生效。

  (六)收購要約的適用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三、協(xié)議收購規(guī)則(略)

  四、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一)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shù)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如果沒有相反證據(jù),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lián)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供相反證據(jù)。

  (二)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己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第一種情形的相應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

  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guī)定比例的,應當按照第一種情形的相應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并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xù)。

  (三)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還應當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五、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后果

  1.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2.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l2個月內不得轉讓。

 

        201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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