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4月10日-5月10日
關于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會考〔2013〕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將擴大試點范圍。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定于2013年9 月舉行;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以及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定于2013年10月舉行,F就2013年度考務日程安排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1.初、中級資格考試報名
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按照《〈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guī)定》)及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guī)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居民,可按照《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tǒng)一舉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9號)、《關于向中國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 [2007]78號)和《關于調整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有關要求,報名參加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應根據報名條件規(guī)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并提交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2.高級資格考試報名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yè)職務試行條例》規(guī)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qū)、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特別是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的原件。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網上報名工作。
3.高級會計資格評審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qū)、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qū)的評審工作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進行。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組織進行;沒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可按規(guī)定委托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二、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2.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3.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初級資格證書。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達到本地區(qū)、本部門當年評審使用標準的,取得本地區(qū)、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
三、考試大綱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將修訂印發(fā)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用于2013年度考試。
四、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
根據各地申報的2013年度初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和批次等相關情況,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海南省、重慶市、貴州省、西藏自治區(qū)、陜西省等15個省(市、自治區(qū))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qū)域內全部實行無紙化考試,其他地區(qū)在本地區(qū)的部分區(qū)域實行無紙化考試。
五、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于9月14-20日舉行;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于10月26-27日舉行。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1.5小時,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共計3小時;兩個科目連續(xù)考試,分別計算考試成績。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不變。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考生,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只能報名參加一次考試。
各級別、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及批次如下:
考試日期 |
初級資格 |
中級資格 |
高級資格 |
9月14日至20日(共7天、14個批次) |
9:00-12: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
|
|
14:00-17: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 |||
10月26日
(星期六) |
9:00-12:30
初級會計實務(紙筆考試)
經濟法基礎(紙筆考試) |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
|
|
14:00-16:30
財務管理 | ||
10月27日
(星期日) |
|
9:00-11:30
經濟法 |
8:30-12:00
高級會計實務 |
六、考試方式與組織
開展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在本通知統(tǒng)一安排的考試時間和批次內,確定所用考試批次。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將按照各省確定的考試時間和批次,統(tǒng)一通過網絡在每一批次考試前的規(guī)定時間內發(fā)題,由地方接收并組織考試;每場考試結束后,各地應及時上傳數據。
2013年度,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以及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仍沿用現行組織方式。
七、考試考務日程
1.2013年3月31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qū)2013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日期、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同時注明2013年度考試使用新修訂的考試大綱。
2.2013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qū)2013年度考試報名工作。“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會計行業(yè)管理網”網上報名系統(tǒng)開通時間為2013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3.2013年8月10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見附件)。4.2013年9月8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準考證核發(fā)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準考證核發(fā)工作。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分別于上述日期同時完成對監(jiān)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完善防范和打擊作弊活動的指揮協(xié)調機制,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啟用防范科技作弊設備,做好防范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5.2013年9月14-20日(初級資格無紙化)、10月26-27日(初級資格紙筆、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舉行考試。
6.2013年11月5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評卷工作,印發(fā)主觀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2013年度繼續(xù)在全國實行網上評卷,并穩(wěn)步推進集中網上評卷試點范圍。
7.2013年11月1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qū)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成績數據(光盤),并附本地區(qū)評卷工作書面報告及驗收意見。
8.2013年12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并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3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八、其他有關要求
1.參加高級資格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fā)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證在全國范圍3年內有效。
各地區(qū)、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范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并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2.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提高服務意識,精心做好各環(huán)節(jié)考務工作,確保2013年度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附件:《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略)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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