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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知識點:具體合同

更新時間:2013-02-25 10:05: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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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體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概念

  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1)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

  (2)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規(guī)定的除外。

  (3)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即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5)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6)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7)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8)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三)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提示】

  參照合同法總則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

  (四)標的物的檢驗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guī)定。

  (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

  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與風險的承擔可能并不一致,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轉移的標準。而且無論不動產還是動產,適用同樣的規(guī)則。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六)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贈與合同

  (一)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成立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但其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為有償,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雙方的義務并不是對應的。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三)贈與的撤銷

  1、法定撤銷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4)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2、不得撤銷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對已經給付或部分給付的不得撤銷。

  3、撤銷權的行使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l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三、借款合同

  (一)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相關規(guī)則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四、租賃合同

  (一)概念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相關規(guī)則

  1、出租人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對租金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3、其他規(guī)定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提示】

  這個優(yōu)先權是特別為承租人設計的優(yōu)先購買權,只有房屋租賃規(guī)定了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標的物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

  (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五、融資租賃合同

  (一)概念

  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相關規(guī)則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提示】

  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是出租人為承租人的使用而特別購入的,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應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4、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六、承攬合同

  (一)概念

  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相關規(guī)則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七、建設工程合同

  (一)概念

  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分包

  1、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工程價款的結算的優(yōu)先權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該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八、運輸合同

  (一)概念

  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二)貨運合同的相關規(guī)則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3、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5、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lián)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技術合同

  (一)概念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二)種類

  1、技術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轉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

  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科技人員作為受托人,運用自己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科技手段,對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委托人支付咨詢費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三)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

  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

  2、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

  (四)區(qū)分職務及非職務技術成果

  1、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標準

  (1)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fā)任務;

  (2) 主要利用了法人的物質條件而完成的技術成果。

  【提示】

  離職后1年內繼續(xù)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fā)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

  2、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3、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十、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

  (一)概念

  1、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倉儲合同

  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相關規(guī)則

  1、保管合同的規(guī)則

  (1)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保管合同可自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成立,為諾成合同。

  (2)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3)消費保管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在此種情況下,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歸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并應承擔保管物的滅失風險。

  (4)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倉儲合同的規(guī)則

  (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逗贤ā穼}儲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有關保管合同的規(guī)定。

  (2)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3)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委托合同

  (一)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提示】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qū)別:

  (1)代理關系是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反方的法律關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雙方法律關系。

  (2)代理關系是涉及第三人的,屬于對外關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合同僅僅是委托代理的基礎關系。

  【提示】適用范圍

  具有人身屬性的事項,如結婚、離婚、收養(yǎng)子女等,不適用于委托合同。

  (二)相關規(guī)則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三)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十二、行紀合同

  (一)概念

  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提示】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則上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2)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3)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二)相關規(guī)則

  1、行紀人在行紀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2、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3、行紀人賣出或者買人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入。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4、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居間合同

  (一)概念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居間人資格

  居間人必須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

  (三)相關規(guī)則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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