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基礎》答疑: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
更新時間:2013-02-06 12: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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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勞動合同終止為什么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這是新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一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終止情形都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有4點:第一點,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第二點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三點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點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四點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我們知道,經濟補償的概念是“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yè)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
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
所以,《新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終止”,也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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