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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易混淆點:判決書和裁定書

更新時間:2013-01-09 08:56: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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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復習重點

  在初級經濟法基礎中有很多同學對一些概念性的知識點容易產生混淆,下面小編整理了關于易混點的內容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判決書是判決的書面形式。重點掌握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

  (1)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2)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3)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4)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比如: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5000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在最后有這樣一個“判決”。

  比如: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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