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解析:證券與基金
更新時間:2012-11-30 1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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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jié)講述證券與基金的相關知識點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解析知識點:證券 基金
1、證券公司是不能為關聯(lián)人或股東提供擔保的。
2、公司發(fā)行的債券如果改變用途但不是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而且是通知股東大會同意的,就不成為再次發(fā)行債券的障礙了。
3、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這句話這樣理解: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4、開放式和封閉式是特指基金。
5、承銷和包銷是指股票債券。
6、公開和非公開是指股票債券。
7、記名和不記名是特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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