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允;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5、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1)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2)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確,合同價款的確定規(guī)則為( )。
A、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C、按照糾紛發(fā)生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D、按照訂立合同時訂立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答案:A
【例題2】x市甲廠因購買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交貨地與付款地,雙方就此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交貨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06年)
A、x市為交貨地
B、Y市為交貨地
C、x市為付款地
D、Y市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舉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B簽訂了100元的買賣合同,A向B付款,B向c送貨。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舉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企業(yè)和B企業(yè)簽訂買賣合同,雙方事先約定,由C向A發(fā)貨,A向B付款。
【例題】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由乙向丙履行債務,乙未履行,則乙應向丙承擔違約責任。(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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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的權利。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例題】甲與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提供一批貨物給乙,貨到后一個月內付款。合同簽訂后甲遲遲沒有發(fā)貨,乙催問甲,甲稱由于資金緊張,暫無法購買生產該批貨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貨款,乙拒絕了甲的要求。乙拒絕先付貨款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 )。(2008年)
A、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B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俳洜I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yè)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舉例:A企業(yè)和B企業(yè)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約定A在4月1 日之前發(fā)貨,B后付款,但A企業(yè)在發(fā)貨之前有確切的證據證明B喪失商業(yè)信譽或者經營狀況惡化, 那么在4月1 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夠提供擔?;蛘呖梢曰謴吐男泻贤芰Φ模贤梢岳^續(xù)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復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擔保的,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例題】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貨后l0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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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舉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到期未清償,C欠A100萬元,A怠于行使到期債權,B銀行提起代位權訴訟,B為原告,C為被告,該案件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C來負擔。
【例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訴訟的有( )。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未到期或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
舉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到期不清償債務,C企業(yè)欠A企業(yè)100萬元,如果A企業(yè)主動放棄該100萬元,將100萬元設備無償贈送給D企業(yè)或者將100萬元的設備以3萬元的價格無償轉讓給非善意的E,這些都是屬于財產出現不正當減少的情況,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企業(yè)的這些行為,恢復財產為正常水平。
2、撤銷權的時效
(1)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表
|
代位權 |
撤銷權 |
行使條件 |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主動“放棄”到期債權 |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 |
到期 |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
有優(yōu)先權 |
無優(yōu)先權 |
費用由誰負擔 |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是( )。
A、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C、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但受讓人不知該情形
答案:ABC
【例題2】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5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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