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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經濟法 復習指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9)

更新時間:2012-02-17 09:11: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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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復議$lesson$

  (一)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1項,見教材);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解釋:前款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

  【例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有( )。(2009年)

  A、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B、企業(yè)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其停產停業(yè)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C、社會團體對行政機關作出其有關資質證書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D、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的決定不服的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guī)定,行政人員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能申請行政復議。選項ABC都是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均可以依規(guī)定提起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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