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10)
(五)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例題1】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員必須回避的情形有( )。(2008年)
A.仲裁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B.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
C.仲裁員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D.仲裁員接受當事人的請客送禮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員回避的情形。根據規(guī)定,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以上四項均是需要回避的情形。
【例題2】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依法應當撤銷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是( )。(1999年)
A、裁決書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
B、裁決書作出之日起1年內
C、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
D、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年內
【答案】C
【例題3】下列有關仲裁事項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2003年)
A、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員組成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D、仲裁均公開進行
【答案】D
【例題4】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人民法院決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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