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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級經(jīng)濟法學(xué)習(xí)指導(dǎo)重點習(xí)題五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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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重點) (P14)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經(jīng)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解釋1】考生應(yīng)注意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民法通則》對無效的民事行為進行了列舉性規(guī)定(共7條),其中第1、2條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第3條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第4―7條屬于“違反了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眾利益”。

  【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肯定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3】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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