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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四章復習與練習七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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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十一、《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關系:

  1、設立時是否需要審批

  (1)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需要審批(原《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審批,但新《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需要審批),只有特定公司需要審批。

  (2)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設立需要審批。

  2、注冊資本

  (1)外商投資企業(yè)采取“折衷資本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當天實收資本可以為零。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但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換而言之,有限責任公司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當天,注冊資本可以不全部到位,但不能為零。

  3、能否抽回出資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式企業(yè))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契約式企業(yè))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股權式企業(yè))的外國投資者在合營期限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4、組織機構

  (1)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監(jiān)事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2)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jiān)事會,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比較特殊。

  5、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指定”。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xié)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guī)定。

  6、經營期限不同

  (1)《公司法》對公司的經營期限未作限定。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在合同中應當訂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可以不訂明合營期限,但某些特殊行業(yè)必須訂明合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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