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第四章:流轉稅法律制度復習一
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增值稅
一、征收范圍(P106)
1、視同銷售(P109)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總、分機構(非同一縣市)的貨物移送;
(4)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折投資者;
(7)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7),不作視同銷售處理。
【解釋2】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5)、分配(6)、贈送(8),視同銷售。
【解釋3】對于總分機構的貨物移送(3),限于“非同一縣市”。
【例題1】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增值稅的有( )。
A、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投資
B、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C、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D、將自建的廠房對外轉讓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C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2)選項D應繳納營業(yè)稅。
【例題2】根據(jù)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不視同銷售的是( )。
A、將外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B、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
C、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D、將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答案】C
【解析】(1)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 (2)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
2、混合銷售(P107)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主營業(yè)務繳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營業(yè)務繳營業(yè)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yè)稅。
(3)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3、兼營(P108)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
(2)不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區(qū)別 |
特 點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①同一銷售行為 |
依納稅人的主業(yè)只交一個稅(或增或營) |
兼營非應稅勞務 |
①同一納稅人 |
依核算交稅(一般同時繳納增和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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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營業(yè)稅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勞務,不能分別核算的,其應稅勞務應一并征收營業(yè)稅。( )(2006年)
【答案】×
【解析】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4、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納稅;(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yè)務;(3)典當業(yè)的死當物品銷售業(yè)務和寄售業(yè)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yè)務;(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fā)行報刊;(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7)縫紉業(yè)務。(P108)
5、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2)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3)郵政部門發(fā)行報刊;(4)電信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5)融資租賃業(yè)務;(6)體育彩票的發(fā)行收入。(P109)
6、免征增值稅的項目:(1)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yè)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P129)
【例題1】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免征增值稅的有( )。(2000年)
A、 用于對外投資的資產工業(yè)產品
B、 用于單位集體福利的資產副食品
C、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yè)產品
D、直接用于教學的進口儀器
【答案】CD
【解析】選項AB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例題2】根據(jù)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有( )。(2005年)
A、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
B、郵票廠印制郵票
C、銀行銷售金銀
D、商場銷售金銀飾品
【答案】BCD
【例題3】根據(jù)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增值稅的有( )。(2006年)
A、銷售機器設備
B、郵政部門發(fā)行報刊
C、進口貨物
D、銀行銷售金銀業(yè)務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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