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師考點:淺基礎設計(7)
地基變形驗算
對于大量中小型建筑來說,在滿足按承載力計算的要求之后,不一定需要進行地基變形驗算。表7-17對二級建筑物中某些常用的建筑類型,根據(jù)地基主要受力層的情況,列出了不必進行變形驗算的范圍。
但是,一級建筑物和不屬表7-17范圍的二級建筑物,以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二級建筑物,地基承載力標準值小于130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某些對地基承載力要求不高,但在生產(chǎn)工藝上或正常使用方面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廠房、試驗室或構筑物;在基礎及其附近有大量填土或地面堆載;相鄰基礎的荷載差異較大或距離過近的軟弱地基上的相鄰建筑物等,必須進行地基變形驗算。要求地基的變形值在允許的范圍內(nèi),即s≤〔s〕(7-25)
式中s――建筑物地基在長期荷載作用下的變形,mm;
〔s〕――建筑物地基變形允許值,mm。
如果地基變形驗算不符合要求,則應通過改變基礎類型或尺寸、采取減弱不均勻沉降危害措施、進行地基處理或采用樁基礎等方法來解決。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一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由于地基不均勻、建筑物荷載差異大或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2)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由傾斜控制。
(3)必要時應分別預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便預留建筑物有關部分之間的凈空,考慮連接方法論和施工順序。就一般建筑而言,在施工期間完成的沉降量,對于砂土,可認為其已接近最終沉降量;對于低壓縮性粘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50%~80%;對于中壓縮性粘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20%~50%;對于高壓縮性粘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5%~20%.
必須指出,地基的變形計算,目前還比較粗略。至于地基變形的允許值則更難準確確定。我國規(guī)范根據(jù)對各類建筑物沉降觀測資料的分析綜合和對某些結構附加內(nèi)力的計算,以及參考一些國外資料,提出了地基變形的允許值。對表中未包括的其它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可根據(jù)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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