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處理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
1.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1)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2)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2.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形式的參照執(zhí)行。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⑴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干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⑵其他政府投資項目,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責任期內,若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⑶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金方式的,可雙方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二.缺陷責任期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⑴家畜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年限。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⑶供熱和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⑷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⑸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保修金額為建安工程造價或承包合同價款的5% 或等額保函。
修理項目經檢查鑒定屬于建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或其他責任方)雙方(或多方)的責任共同造成的,雙方(或多方)應實事求是地共同商定各自應承擔的維修費用。修理項目經檢查鑒定屬于非建筑施工單位的責任造成的,首先應由建設單位負擔支付全部的保修費用,而后建設單位再向造成保修問題的實際責任方追索經濟損失。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只能是建設單位自己負責處理
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或自行裝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于保修范圍。
三.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及費用承擔
1.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內,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2.費用承擔
1)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同時不免除其工程一般損失賠償責任。如承包人不維修或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保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責任,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如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維修,發(fā)包人應支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3)承、發(fā)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責任方承擔鑒定費用和維修費用。
四.保證金返還
1.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2.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的申請。
3.如承包人沒有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保修責任,則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要求承包人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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