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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合同法

更新時間:2020-09-30 13:08:4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6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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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匯總(三)

【考點】合同法

合同訂立程序三個名詞: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標文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通過表見代理行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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