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復習資料之1Z304017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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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7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一)合同的變更須經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變更后的內容取代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就改變合同的內容,不僅變更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其做法還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變更須遵循法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事項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xù)。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當事人已協(xié)議變更了合同,其變更內容也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
合同變更的內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對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則將被推定為未變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對方履行約定不明確的變更內容。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的轉讓
1.合同權利的轉讓范圍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如果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違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這種約定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的效力。債權人如果將權利轉讓給他人,其行為將構成違約。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權利。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如《擔保法》第61條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對于這些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
2.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需要說明的是,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這一方面是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當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的通知后,權利轉讓即行生效,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入使原債權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債權。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
《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入主張。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并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
4.從權利隨同主權利轉讓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
《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義務轉移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債務人完全取代了舊的債務人,新的債務人負責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即新的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無論是轉移全部義務還是部分義務,債務人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
(三)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后果,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第三人取代了轉讓方的地位,產生出一種新的合同關系。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當事人擅自一并轉讓權利和義務的,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四、可撤銷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機構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 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并不是由于行為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是由于行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如標韻物的價值與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或風險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則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請 求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并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
(三)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五、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義務。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fā)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非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合同解除須有解除的行為。無論哪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其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可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fā)生合同關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合同的解除分為兩大類:
1.約定解除合同?!逗贤ā返?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約定解除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單方行為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當事人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期3個月。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fā)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guī)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該《解釋》第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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