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內容解析(102)
1Z302035 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條件合同
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附條件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反映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從而滿足當事人的不同需要;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目的,而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根據條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可將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例如,某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若工程成果獲得當地政府評選的“××杯”獎,則發(fā)包人額外支付20萬元。在此,“獲得‘××杯’獎”即是“發(fā)包人額外支付20萬元”這一特別約定的生效條件。
附條件合同所附的條件應滿足如下條件:
(1)該條件應是將來發(fā)生事實,而不是已經發(fā)生的事實;
(2)該條件應是不確定發(fā)生的,而不是必然發(fā)生的;
(3)該條件應是當事人約定的條件,而不是法定條件;
(4)該條件應是合法的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在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成就之前,當事人不應違背法律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為自己利益不正當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而應聽任條件的自然發(fā)生,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為此,《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再結合前述例子,若承包人通過編造材料或者行賄等非法手段使該工程施工獲得“××杯”獎,則雖然生效條件成就,發(fā)包人可以承包人“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為由而拒絕履行額外付款20萬的特別約定。
[重點解析]
1.舉例說明第45條第1款的規(guī)定:
某甲與某乙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下雨了,某甲就購買某乙出售的雨傘。如果明天真的下雨了,那么該合同成立,某甲必須將某乙的雨傘買下來。
2.舉例說明第45條第2款的規(guī)定;
某甲對某乙說: “如果十分鐘后某丙出現在我們面前,我就給您100元”。某乙說:“好的!
第一種情況:某甲說完了以后后悔了,他馬上打電話給自己的朋友們,告訴他們馬上去某丙的家里,將某丙騙到別處,使得他不可能在十分鐘后出現在某甲某乙的面前。如果事后證明果然如此,那么,這就是某甲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也就是某甲要向某乙支付100元。
第二種情況:某乙看到有利可圖,偷偷打電話給某丙,要求他十分鐘后準時出現,某丙乘車火速趕來,十分鐘后果然出現在他們面前。如果事后證明果然是這樣,這就是當事人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某甲不用向某乙支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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