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成績作廢!2024年上海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意見
近日,上海市職業(yè)能力考試院發(fā)布了《2024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23名考生因違紀違規(guī)被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如有異議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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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根據《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31號)相關條款規(guī)定,現將上海市2024年度全國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中已認定的違紀違規(guī)考生信息和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發(fā)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認可違紀違規(guī)事實和處理意見。聯(lián)系電話:96999001。對評卷過程中發(fā)現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處理。
陳述申辯期滿,違紀違規(guī)行為和處理意見經復核無誤的,將按照考生在考試報名時登記的通訊地址郵寄送達《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因通訊地址信息變更、錯誤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送達的,本公告視為送達。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職業(yè)能力考試院
2024年9月23日
違紀違規(guī)信息及處理意見
序號 | 準考證號 | 考試日期 | 考試科目 | 違紀違規(guī)行為 | 處理意見 | 處理依據 |
1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2 | 131********8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3 | 131********1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4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5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6 | 231********3 | 9.7 | 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7 | 231********7 | 9.7 | 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8 | 231********7 | 9.7 | 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9 | 331********7 | 9.8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0 | 331********6 | 9.8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1 | 331********9 | 9.8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2 | 431********2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3 | 431********4 | 9.8 | 管理與實務 | 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14 | 431********8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5 | 431********0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6 | 431********2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7 | 431********4 | 9.8 | 管理與實務 |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18 | 431********4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19 | 431********5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20 | 431********8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21 | 431********5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22 | 431********2 | 9.8 | 管理與實務 | 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并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七條第一款 |
23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編輯推薦:歷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真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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