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高頻考點: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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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一、對于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
1.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guī)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2.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3.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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