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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備考:民事訴訟制度知識點總結

更新時間:2018-11-02 11:07:58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10收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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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備考已拉開帷幕,2019一建《法律法規(guī)》備考:民事訴訟制度知識點總結,趕緊跟著學起來吧!其他科目知識點持續(xù)更新中,敬請關注!

民事訴訟制度

一、訴訟管轄制度

1、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chǎn)糾紛管轄,即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證據(jù)

1、證據(jù)的提交

(1)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

(2)對于未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視聽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3)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出庭作證。

2、申請鑒定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出。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4)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3、舉證期限

(1)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jù)的,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4、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5、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1)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

(2)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

(3)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訴訟時效的期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止(發(fā)生在最后6個月內(nèi))

(1)具體情形包括: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訴訟時效的中斷

(1)具體情形包括: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2)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五、訴訟程序

1、一審程序

(1)起訴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2)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應當在立案之日?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應當在立案之日?個月內(nèi)審結。

2、二審程序

(1)上訴期間:不服判決——15日;不服裁定——10日。

(2)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nèi)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再審程序

(1)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2)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nèi)提出.

六、執(zhí)行程序

1、執(zhí)行根據(jù)

(1)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構的裁決書;

(3)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調(diào)解書(雙方簽收);

(4)司法確認的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

2、執(zhí)行案件的管轄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chǎn)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3、執(zhí)行程序

(1)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zhí)行的,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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