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增值稅申報表調整5月1日啟用新版
7月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大征期”,按季納稅稅種的季度申報、按月納稅稅種的申報都要在半個月內(nèi)完成。小編提醒大家,為配合新稅法實施,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今年以來,稅務總局先后發(fā)文修改了部分稅種的申報表,填報時一定要注意使用新版哦!一起來看看有哪些變化↓
增值稅申報表調整5月1日啟用新版
為貫徹落實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一、調整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nèi)容
一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三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nèi)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附:原文
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現(xiàn)將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定,修訂并重新發(fā)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四、修訂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1,相關填寫說明見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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